我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补偿吗
已回复2008/11/16 12:30:07
我在一企业做了十几年,最近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停了我所在的车间,停的第二天开会宣布50多人分流到哪些部门,但没说岗位和薪酬,我由班长降到岗位工,月薪由4500降到2700。再过两个月还有300多人要分流,占公司的将近一半,但公司就是不肯炒人。
合同要点:
工作部门职位:甲方聘用乙方担任(_/_)岗位,(注意岗位这里只划了一条线)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依甲方的规章制度而定,或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分派,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作安排,尽职尽责,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
基本工资: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薪酬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法定标准)元/月
劳动报酬的调整: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的经营情况及其它情形,调整乙方的报酬,调整的最终决定权在于甲方。
请问我申请仲裁的同时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这应该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故,公司有权调整岗位和薪酬,所以困惑!
你好!
公司的重大变故,公司未经与职工协商一致而单方调整岗位和薪酬是不合法的,即便是劳动合同有相关的约定,也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情形,依法应属于无效。但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劳动合同有这方面的约定,真正认定该条款无效也是有争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故意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目的是让职工主动申请辞职,从而达到公司不用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不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私自变更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1/16 18: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