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惩罚
已回复2008/11/26 10:11:43
林律师:
您好!
我朋友是北京市某医院的医生,在给病人开药时误把非医保药当成医保药开给了病人,虽然后来虽有各位主任核查工作,但是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后来病人出院后医院与医保部门结算时才发现,所以这部分钱医保不能提供报销,只能由医院自行承担,给医院带来9万多元的损失。很显然是由于他个人工作疏忽造成的,所以医院决定这部份的损失将由他个人来承担。我想请教一下院方对他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这部分钱是否真的需要他个人承担?因为他每月的全部工资还不到2000元,这个负担确实太重了。
谢谢
你好!
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朋友是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是免不了的。但这部份的损失是否应由你朋友个人来承担,还是你朋友与其他负责核查的各位主任共同承担,关键在于是你朋友一个人的过错所造成,还是你朋友的过错与其他各位主任核查工作失误的过错共同责任所造成。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2/6 19: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