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通聘用工在劳动及权利上的咨询!
已回复2008/11/26 11:20:16
林律师您好:
我有问题向您们求助!谢谢
我是山东某地区县网通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是聘用工,我从2000年进入网通公司工作(那时还叫通信公司),全日制的,跟正式工上班工作内容一样,以前我们都是跟网通公司每年签定劳动合同。自从2006年,我们这人事部让我们签了一份与网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没有支付劳动补偿金。后又让我们与“山东邮电工程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说是我们被“外包了”。不过我们的工资、管理等所有事项还是我们县公司人事部直接管理,事实上,我们绝大部分被外包人员都不知道外包公司的办公地点及法人是谁。
我的问题是:
1、 如果现在不想在网通公司干了,到劳动仲裁申请2000年—2006年的补偿金,还行吗?
2、 如果不想在网通工作了,是否可以申请网通给补交以前的三险一金?
3、 自从出台《带薪年休假制度》后,我们所谓外包人员去申请带薪休假,人事上说她们管不着,要我们自己往济南邮电工程公司打电话请假,这合理吗?我们可是下边县里的人员啊,况且,我们的工资管理什么的全是我们这代管代发啊!他们是不是推脱责任。
4、 我们这人事上说的我们是外包人员,是否就是《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务派遣”人员?我们是否有争取“同工同酬”的权利?
问题有很多,不好意思,可是我们无路可走了,只由向您们咨询!再次感谢,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你好,老乡!不用客气!
首先,“申请2000年—2006年的补偿金”已经超过当时的仲裁申请时效60日的期限,现在不能申请。
第二、“要求网通给补交以前的三险一金”是可以的,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第三、所谓的外包,实际上网通的目的是把你们退出门外,即让你们干活,又不承认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外包,实际上是劳务派遣。
第四、如果你们不想继续在那里工作,建议你们暂时不要主动辞职,等待时机,比如拖欠工资、社保等,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网通公司与山东邮电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说明的是工龄是连续计算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2/6 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