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希望能给予一点专业意见为谢
待回复2008/12/10 9:58:03
2001年2月26日控告人应聘工厂“注塑师傅”职位。被控告人查明工厂工作时间是:“早上7:30时至晚上19:30时,只有吃饭时间,未有休息时间。工人一直工作到晚上22:00时下班,未达工厂规定24:00时遭致处罚”。
随后,被控告人作出“南劳仲裁字2001第428号裁决为”:“被申诉人(工厂)以申诉人(控告人)违纪为由对申诉人(控告人)做出的处罚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应予纠正,但申诉人(控告人)不能以此错误处罚为由终止合同约定的期限,申诉人(控告人)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工厂对控告人处罚违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侵犯控告人应享有劳动报酬、休息时间、人生权利。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等相关法规解除不合法劳动关系。被控告人不支持控告人诉讼请求是公然直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控告人招致错误处罚后,主动与工厂协商无果情况下,而被控告人反以控告人无《计划生育证》为由推辞处理。为何9月20日前就要求处理的案件要拖到12月中旬才受理???
《劳动合同书》一直被工厂扣押(工厂在被控告人“2002佛法审监民申179号驳回”法庭上拿出两份合同书原件),被控告人未按“粤府【1995】22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法规履行自己管理、监督、审批、鉴定等职责。证明签订《劳动合同书》程序违法,被控告人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