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断工龄的问题
已回复2009/2/18 15:56:44
您好!我是河北省张家口市一国有企业员工,在这家企业已经工作10年多,在96年8月我在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直到99年,单位通知我回去上班,因为那时我在北京打零工,不方便回去上班,于是我和单位提出了终止劳动关系(我和单位签订的是终身劳动合同),单位同意了我的申请,办理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由于当时不知道买断工龄是什么意思,没有买断工龄,只把档案存放到人才市场,在今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听说了像我这样应该办理买断工龄手续,单位应该支付我几万元买断工龄现金,到现在,我和原来单位终止合同快十年了,我还可以向这家单位办理买断工龄手续吗?这家单位,通过改制,现在是一家私营企业,我现在该怎么办?
你好!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根据以上规定,“买断工龄”是不合法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2/18 16: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