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问题
已回复2008/2/1 11:40:39
经济补偿金问题
您好,我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10个年头(98年11月去的),我的工作合同是到08年2月底到期。公司要把我们部门在我们合同到期后给关了,把部门搬到江苏去,(那边有我们的工厂也有我们部门的工程师),说愿意可以去江苏工作,如果不愿意算是自己不与公司续约,我愿意去所以公司发来信件与我续签合同。可问题是:
1。我的薪金是两部分组成a.工资部分(只除去个人所得税,其余都是我的工资).b.社保及商业保险部分(我的档案在fesco外企服务公司)当时谈好全由公司来缴,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个人应缴部分全由公司承担,其中也有5个商险.
公司口头上表示不降低我的待遇,可实际上增加以上所述a部分工资9.3后(以住房补贴的名义),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都要从我的工资上扣除.我的实际所得要减少3000元左右(我还没拿到具体数据).如果我不续签合同,公司应该给我几个月的经济补偿?
2.在公司工作十年来,公司基本上没给我签定过几次固定合同,在我手上的合同只有4张.公司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对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我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吗?
3.我是该外企公司在中国搞研发工作的的第一人,独自或带领新人成功帮助公司开发两款产品在美国,欧洲及中国上市销售,也就是说我是一个对公司贡献巨大的人.我昨天刚过50岁生日.公司这样对我有卸磨杀驴之嫌.他们这样做我能主张什么权利?
他们这么做合法么?谢谢!
您好!
1、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08年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如不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补偿;
3、建议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2/26 9: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