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
已回复2009/3/9 11:42:11
您好!我是中央企业管理人员,今年50岁。1985年履行过干部录用手续。1984年至今一直在企业机关做党务工作,2000年企业改制时通过竞争上岗至今年2月份任党群主管,曾多次获得优秀员工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今年2月机关人员调整,我已无岗位,并列入应退休人员,企业又没有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请问如果让我退休合法吗?是否应得到补偿?谢谢!
你好!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及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企业让你退休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你不能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3/27 10: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