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未续约导致二倍工资方面的劳资纠纷
待回复2009/3/31 17:12:23
您好:
我个人从06年10月至今(09年3月31日)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但是合同却只有在入职的时候签过一份一年期的,07年10月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续签或签订任何合同.
现在公司裁员要求我离职.除了3个月补偿金和工资就没有其他费用了.所以我有下面四点主张.
一. 因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自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今付我二倍工资.我主张公司支付应付二倍工资中,未给我的一倍.即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全部工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日期不计算,并且截止日期应为实际离职日期)
二. 支付与我强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需的二倍补偿金,即工作年限的二倍个月的工资总额.也就是4个月工资.(根据新劳动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支付因未提前30天通知要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即1个月工资.
四. 公司与我处理此事当中,我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也没有书面通知,所以因为纠纷导致我每天来公司上班期间,工资照付.
请问,我的四点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