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过了一年,我是否可以到原来上班的单位讨要薪水!!!
已回复2009/4/19 12:28:04
您好,我在2008年3月28号到一家橱柜{瑞格逸峰橱卫家具公司}家具厂上班,由于以前有过接触,所以:只是形式上草签一个上班登记表,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此后的工作中,我的职责是负责其公司的整体网络开发业务和网络维护,事前商议的工资是每个月4000元底薪,加业绩提成3-5%!
在后来的半个月期间,我已经把公司的整个网络空间都做了很大的改动,并小具网络推广的知名度。但是:在第20天的时候,我由于个人因素,被迫离职,如今:我去公司核算我的工资,对方领导却说是我私自离岗,不能支付我的工资,{在我上班的时候,我并没有看到相关的管理章程}请问:我现在能否到这个公司讨要我的薪水!!!急,13263413216
你好!
一直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时回复,请见谅!
如果你离职未办理申请手续,你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4/26 2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