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终止劳动关系?
已回复2008/2/28 14:50:20
我在现在单位工作了2年,除了第一年签了合同,到期后(07年1月原合同到期)一直没再签合同。现在单位提出和我签合同,但是我们就条款没有协商达成一致。单位为了不想付我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就暗示我先主动提出辞职,遭到了我的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随便找了个理由(说我没按要求提交工作成果和旷工2天),书面通知我即日起不要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让我办理交接手续,并且即日起停发工资。
我想咨询的是:
1.能不能据此认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为在书面通知中没有一句提到有关劳动关系的话,只让我办理交接手续)?还是只能认定他对我作出了停工停薪的处罚?
2.我能不能现在就以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呢?还是只能要求公司撤销对我停工停薪的处罚决定呢?
多谢!
你好!
你可以以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3/1 15: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