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已回复2009/6/21 11:43:29
首先谢谢林刚律师做出的及时答复,其次我还有几个问题,希望您能解答,我是做旅游工作的,我自2007年3月在公司工作,手里现在又数份旅游合同是与客人签订的,上面有我的名字及公司红章,不过不是财务章,就是里面不带五角星的那种,请问这个能作为我再公司工作的证据吗?而且还有几位曾经我带过的客人愿意为我作证,而且我打算写的仲裁申请书的标的是说写:索要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的没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2009年2月26日出了工商,所以想起没合同和和没保险的问题,不过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在轻微伤一下,所以没办法。)谢谢回复
此致
敬礼
你好!
可以作为证据;
请求应写:“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
2009年2月26日发生的工伤没有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职工个人是一年)。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7/4 17: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