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聘不成,反咬一口
已回复2008/3/3 11:17:57
您好
我是北京某外商独资(英属阿曼群岛)公司直属驻某地研发部的员工。
2008年2月中旬,我被公司起诉到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理由是合同有效期内,我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裁决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2万元。
我所能够出具的证明:
1、电子邮件:公司提出解聘、以及我们几人与公司交涉补偿金的过程
2、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同事的证言——公司拖延至今未提供该协议的书面版本,也未提供交接的书面材料,因此只有证言
3、仍在有效期的合同——公司方面也依据该合同要求裁定我旷工
4、我们的工作场地不是在北京——工资卡转账记录、同事证言,甚至可以请求合租办公场地的公司和员工出证言
5、工资卡转账记录:公司自当日起就没有给我发放过工资——工资仅仅发放到当日
问题就是:
1、我是否能充分证明公司单方面解聘并既成事实的情况?
2、如果不能,是否改而主张驳斥公司的“旷工”依据不充分,从而要求公司补发拖欠工资,并以此为由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选择这种方式,我胜诉可能性有多大?
另外,我本人不方便到北京出庭,是否委托北京的律师代为出庭质证更为妥当?
如果这样,律师费用如何?
——我需要好好掂量一下,心理压力实在太大了
谢谢!
你好!
对你所咨询的问题,因有些情况不能全面了解,所作解答仅供叁考:
1、本案的关键是公司提出解聘的事实是否能证明。如果能证明公司已经向你提出解聘了,就不存在公司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之说。公司法给你的电子邮件和相关的证人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如果能证明公司提出解聘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2、如果不能证明公司提出解聘的事实,你可以反驳公司的“旷工”依据不充分,同时,还要看你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如果公司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你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3/5 1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