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已回复2009/7/26 10:15:23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操作工,每月工资千元左右,2009年6月2日未上班,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09年6月9日,公司以"因旷工超过三天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公司对我未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造成公司生产损失3562元给予赔偿。公司举证证明了因我旷工而安排了28人次的加班,每人次10.5小时计3562元,暂不包含其它费用;
赔偿未到位拒绝办理我的档案,社保,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公司这样做违反哪一条法律法规?怎样计算赔偿金?
单位实行年综合工时制,因经济危机2009年1月放了半个月假,后面几个月一直要我们加班补1月份的放假时间,而不算加班,这样做是否合法?盼答复。谢谢!
你好!
首先需要界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以你旷工而解除还是你自己提出解除。你在咨询时介绍的相矛盾。建议你预约面谈,以便于了解清楚案件事实,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档案、社保、公积金的转移手续(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
公司让你加班如果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7/27 8: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