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待遇是否低于签正常合同的员工待遇
已回复2009/9/24 18:37:24
您好,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可是因为我签的合同与我们医院其他员工签的合同不一样,医院就给了我们不一样的待遇,不能入工会,连过节发的过节费也没有,可是我们并没有少干活,我就不明白了同样是一个医院的,干的是相同的活,为什么我们的待遇却有如此大的差距呢,我想问一下,医院这样做事否符合新劳动法???
你好!
用工单位的作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你可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0/26 19: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