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聘是否支付经济赔偿
已回复2008/3/25 11:57:52
您好,林律师:
我在单位处于试用期期间,试用期3个月。我与单位签订了包含试用期在内的劳动合同,并规定了工资。 在试用期期间,单位认为我的工资过高,口头提出只发放70的工资,另外30工资以绩效考核的形式年终发放。 我不同意。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下的解聘,单位是否也应该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赔偿呢。 非常感谢。
你好!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举证证明你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如举证不能,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3/30 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