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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2010/6/8 12:55:53
本人与原公司签订了09年1 月1日到2010年1月1日的固定期合同.从1月1日起未续签合同.4月底公司要以新注册公司与我签订新劳动合同.我不满意新公司的劳动报酬(有提高但不合我要求).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于是我不同意签订这份与新注册公司的劳动合同.于4月30日口头提出离职.5月3日提出书面辞职.于5月31日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现已提出仲裁.仲裁以超出受理范围不受理.需要上法院.
现我想主要申诉以下几部分:
一.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5月31日五个月的工资赔偿.(正常工资已发)
二.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期一年五个月).
三.离职时公司未给任何补偿.是否可以再要求公司多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1.5月)的百分之五十来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公司在每月劳动报酬中约定了含竞业限制金(误认为是保密费.糊涂).随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合同时自动中止再付.且此份合同是1年期合同.却要求限制我2年,我想让法院同时判决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公司在离职交接一个月期间先是说不限制.后又说限制.但又不同意支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委托费用要多少?
你好!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从2010年2月计算;
2、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是你提出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在你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你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4、仲裁阶段的律师代理费为申请仲裁标的的1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6/26 18: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