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否增加工作量!领导要我尽快回答是否接新工作
已回复2008/4/20 18:01:42
我是一位会计,在我学校财务原有两位会计,一位主管,一位出纳(休产假前一直是四人编制),休完产假后,现孩子刚四个多月,学校解雇了一位会计,现要求我兼任原俩位会计的工作,主管和出纳仍只做她们自己的工作,只有我一个人兼两个人的工作,由于我现正处于哺乳期,我表示无法接两位会计的工作,因为工作太多,所以拒绝,公司目前十分不满,请问在哺乳期公司可以在我的哺乳期增加我的工作量吗?我是否可以完全拒绝,如果公司以后提出我原工作量不满,现只是将我的工作加到满工作量(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原来的那位会计每天都比较很忙,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完成工作),我有什么办法证明她们是在给我加超负荷的工作,我应该怎么做?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以下规定: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原来的那位会计每天都比较很忙才能完成工作,再加上你原来的工作,如果无法在上班期间完成工作而需要加班,违反了以上第十条的规定。你可以向学校领导具体反映情况,最好协商解决。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4/22 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