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
已回复2010/9/7 10:56:23
我叫文金民,男,汉族,1965年1月生,本科,原在莒南县电力总公司(现更名为莒南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工作。
1996年12月我在查处该公司原企业法人内弟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问题后,就接二连三遭受原公司法人的停职、待业、下岗(罚款1500元)。1998年5月7日又被公司无辜开除。后经调查落实,该公司于8月28日撤销了对我的开除决定。
直至2000年9月21日当我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后;10月9日原公司法人又以公司的名义(莒南电字(2000)101号文)对我进行了除名。
2000年10月9日公司对我除名的文件“依据”是:1998年10月1日至30日“旷工为由”予以除名,时间间隔已长达两年。况且,原公司法人邓兰美书面承认我在1999年6月份找过他关于上班和工资的事;除名文件下发后至今也未给我送达书面通知书。且在被公司认定旷工的10月份,公司又发给我当月的工资、奖金及福利补贴。1999年9月10日公司工会收取了我一年的会员费。
1、 除名应在三个月之内;2、除名后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而未通知;3
既然旷工,又补发当月工资,这是旷工吗?4、既然除名为何又收取一年的工会费?
1、这样除名对吗?2、打官司应掌握几个重点?3、二审我听说我输啦至今未见判决书;4、以后官司怎么打?
你好!
1、案情复杂,在没有全面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作出具体的法律建议;
2、建议你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认真研究后决定是否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9/10 15: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