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咨询
已回复2008/4/23 22:29:27
您好!
我的问题有点复杂,打12333又总打不通,我又是外地职工,网上查了不少,还不确定,恳请解答。
我于2006年3月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公司至今未给我上任何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是城镇户口国企下岗职工。2007年底,我原籍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我们补交因国企未连续缴纳而断交的养老保险中个人部分,否则要收滞纳金。我要求公司担负这笔费用。公司领导说个人先交上,以后再讨论解决。我自己交付了近三年的保险费。而公司一直拖着不给解决。
2008年3月,我向公司提出辞职。4月起,公司不再安排我工作,但经济补偿问题与公司至今未达成一致。
请问:
1、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1款)、38条(3款)、47条,公司是否应支付我俩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公司是否应从2008年2月起至劳动争议解决时止支付我双倍工资;
3、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30条,公司是否应对我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损失给予补偿,是否应补交我2008年个人尚未交的养老保险;
4、公司是否应对我因未交失业保险等带来的损失给予补偿;
5、争议未解决期间,我可否另找工作,对经济补偿有否影响;
6、申请仲裁有效期为2个月,从何时算起。
致
礼!
宁
你好!
出发多日未能及时回复请见谅!现解答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向你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如果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要求自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双倍工资。
3、公司应补交你公司应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4、公司应对你因未交失业保险等带来的损失给予赔偿;
5、争议未解决期间,你可否另找工作,对经济补偿有否影响;
6、自2008年5月1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8 15: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