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强制离岗退养的纠纷。
待回复2010/12/4 23:18:03
尊敬的律师:1977年二月,我们一起有11人经XX市水电局根椐七一年国家计委批转水电部制定的文件发文,由县革命委员会发文,经县水电局审查批准招收为公社管电员在XX电厂工作,性质为:“公社管电员不占国家编制,不吃商品粮,享受公社水利员待遇,工资由电厂在生产或供电成本中拨给现金支付” 此文件抄送至:县革委农林部、县计委、水电局、财税局、人民电厂、地区水电局、财税局。当时被招收时,县劳动局还没有成立之后的五月份才成立。其期间没有与我们签定合同,在1991年才给我们签定“计划内临时”工合同至93年,合同期限每年签一次。94年至95年与我们签定“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96年至2000年与我们签定“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其后没与我们签定合同,在2001年4月企业以市电力局98年发的一份“清退临时工”的行业文件,让我们强制离岗退养至今,当时我们没有在离岗退养手续上签名,从77年至2001年我们没有间断工作时间。1、在96年原单位的固定工的职工都是签定的“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无固定的,单位却单独给我们签定“计划内临时工”的合同,这个名称是否合符劳动法的要求?,在当时应该给我们签定“计划内临时工”的合同还是“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2、请问以我们被召录的文件,当时我们是不是属于临时工一类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可不可以签定为5年?3、我们现在是否可以为强制离岗退养找我们的单位要求经济补偿,怎么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