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问题
已回复2010/12/11 12:05:13
我从2007年7月到一家私企工作到现在已经工作3年多,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突然宣布要解散,只答应补给我3个半月工资。我工资2600元。2007年7月到2008年12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保险,2009年1月到2009年12月签订合同并没有交养老保险,2010年一月到现在没有续签合同,交了养老保险,公司按我工资1600交的,我该怎么办?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
你好!
1、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以及2010年1月之后,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仲裁及诉讼不会支持该阶段的请求。
2、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补偿半个月工资。该工资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或没有按照你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违法,你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4/2 20: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