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怎样维权?
已回复2008/5/9 14:21:08
我们部门共7人,与一日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写的注册地址是大兴区,我们的工作地点一直也是大兴区。但本月底公司办公地点将搬至朝阳区四惠附近,我们的劳动成本将增高25左右,因此要求加薪25。但公司置之不理,到时候只是一声令下:搬家!我们该怎样维权?谢谢!
你好!
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协商不成,你可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慎用,还要看劳动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公司也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9 15: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