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已回复2011/4/3 13:15:12
我是在2003年同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2006年续签2年合同,2008年又续签1年合同,2009年有签3年合同。根据2008年劳动合同法连续两次签订固定合同后,公司应在2009年同我签订不固定劳合同。我能否认为公司没有按合同法在2009年同我签订不固定劳动合同,而要求从2009年补偿每个月两倍的补偿?
谢谢!
你好!
你所说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4/3 14: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