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
已回复2011/4/9 20:31:22
你好我们是08年7月1号签的合同是到09年1月1号 后来续合同09年1月1号到09年12月31号这期间是一个总经理 然后我们从2010年1月1号到2010年12月31号有和另一个认命的总经理续的合同 公司是一个公司 在期间我们工作是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 没休息日 我们是应聘的电工 期间还要做绿化卫生 安全巡视 工资条是基本工资1000 岗位工资500 加班费380 我们加班费应该多与380 谢谢 还有一点我们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都签字说我们出勤26天休息4天 要不不发工资 现在我们2个都不干了 能否要求补齐我们的加班费吗 谢谢 我们没有什么证据 就是我们平时的交接班记录可以吗 单位也是什么也没有谢谢
你好!
你可以以交接班记录主张工作24小时休24小时,但单位会提供你签字的工资单来抗辩。所以,对你极为不利。如果按照工资单上记载的出勤26天计算,每个月少支付加班费不足200元。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在提起仲裁之前,先进一步搜集证据证明出勤加班的事实。比如打电话给公司领导(最好是总经理)协商处理加班费的问题,同时录音,有可能搜集到对你有利的证据。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4/10 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