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离职
已回复2011/6/27 15:56:30
您好!我的工作属于外包性质。今年三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让我跟用工单位去申请,用工单位不同意我的辞职申请;公司说由于他们跟用工单位签了合同,若用工单位不同意辞职,公司也不能批准我的辞职。四月,我又向公司发了书面的辞职信,之后因为一些事情,我请假回家处理;但在请假期间,事情没有处理完,于是又向用工单位请假,这次用工单位没有批准我的请假,但时间据我提交辞职信以刚好三十天,。我向公司要求办理离职证明,但公司仍以用工单位不同意,他们不能办理为由拖着。到最近,公司同意了我的离职,但由于用工单位以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和它签订的合同为由,对公司进行了处理。公司说,我需要赔偿公司这部分损失,才能给我离职证明。我想请问下:公司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拿到我的离职证明?
盼复,谢谢!
你好!
如果你是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赔偿用工单位的损失无赔偿义务。但如果你没有提前三十日或你虽然提前三十日但用人单位不予承认而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已提前三十日辞职的事实,你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一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6/28 18: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