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协议和违约金
已回复2011/7/19 10:46:06
您好,我2010年毕业时我们单位解决了北京户口,但在劳动合同外单独签了户口协议,约定服务不满五年每少一年赔偿5000,现在我要出国,单位以没缴纳违约金为由不放档案,户口已转出,请问我需要赔偿吗?我查了劳动法有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我都不属于,但是不知道这个单独的协议受劳动法保护吗?我现在很快要出国了,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这件事吗?谢谢~
你好!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你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只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有对用人单位的损失予以赔偿的风险(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存在何种损失及损失的数额,否则,用人单位也无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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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7/20 20: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