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已回复2008/5/22 8:59:19
一、前一段时间,我的上司告诉我让我辞职,当时我还在适用期,她让我自己写辞职报告,我没写,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辞职了呢?
二、我们有劳动合同,适用期三个月,没有书面通知让我辞职,我可不可以要求赔偿呢,赔偿是多少呢?
三、如果没有算辞职,按时间算现在是正式职工了,辞我的时候是不是有书面的东西,提前多少天通知呢?
四、合同在公司那,我没有合同,但是我有工资卡,是浙江办事处汇过来的工资。这种能做为证据吗?
五、我是从事销售业,他让我辞职的理由是我没有全卖那个品牌,还卖了其他品牌,这种算理由吗?
你好:
近期出发,未能及时回复,请见谅!
1、你的上司告诉你辞职,让你自己写辞职报告,你没写,这种情况下不算辞职。但你如果你自己离开公司,公司会说是你自己辞职的。问题是你现在是否离开了公司?
2、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你在公司如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3、你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工资卡能做为证据,但浙江办事处和你所在的单位是什么关系?
5、算不算理由关键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
案情复杂,建议联系专业律师面谈,否则,你有些情况说不清楚,答复的意见可能不完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27 15: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