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已回复2008/5/23 13:31:32
我于2005年进入a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2007年1月31日终止后,公司一直没有续签,当时也没有十分注意这个问题。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到2008年5月13日。
我本人与2008年3月2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当日有我的直接上司的签字,当日收到公司负责人的邮件回复,大致意思是希望我留下来。我明确拒绝,并要求尽快签字。但直到2008年4月20日,我才知道,公司负责人一直没有签字,并且私自将离职日期改为2008年5月20日。
在3月20日到5月13日期间,本人一直努力配合公司交接,公司安排别的公司的人跟我交接,交接不算顺利。
公司规定每月10日前发工资,而我到了13日仍然没有得到劳动报酬后,决定自行离职,离职时,我明确答复公司未完成的交接业务我只能利用工作日以外的时间进行。
请问:如果我去仲裁,能否获得支持?仲裁的事项如下
1:要求归还四月工资;
2:给予紧急补偿金;
3:转出劳动关系;
4:交接业务只能利用工作时间以外(而且公司又要新招人交接,我认为公司损害了我的权益,耽误我的时间)
问题补充:公司将辞职单正本丢失,我手中只留有复印件和公司负责人邮件不同意离职的回复。
问:拖欠工资,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未签定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你好!
1、拖欠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你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27 15: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