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是签订合同吗
已回复2008/5/28 22:41:58
我在04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08年1月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两次签订的合同单位都没有给我,单位给出的理由总是正在审核,并以种种理由不给我合同,请问这算是无效合同么?我该怎么办呢?
你好!
1、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申请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投诉。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30 13: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