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已回复2012/2/14 20:14:53
林律师:您好!想请教两个问题:1)本人自96年起在一家工司工作,已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解除合同,而我本人的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96年至08年这段补偿金的基数能否能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来计算。咨询仲裁热线,答复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如打官司,98年至08年这段要求按企平算,有胜算吗?2) 如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合同,协商时我能直接要求2倍的补偿金吗?谢谢!
你好!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应提前一个月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是一倍而不是两倍的赔偿金,至于用人单位自愿同意多给的没有问题。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2/17 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