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回复2012/2/28 10:32:05
您好,我于2007年元旦来到这家公司上班,当初只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后来一直没有续签。现在的工资比入职时还降低了,我决定辞职,请问我能以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获取经济补偿吗?
你好!
你是2008年1月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个月内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共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但现在提出该主张已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
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其他的辞职方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2/29 10: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