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站文章写错了
已回复2012/6/30 15:17:42
http://www.bjldzy.com/ShowArticle.shtml?ID=200712191836134007.htm
本文错误,在用工一月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单位都“必须补偿”;
2009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明白人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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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文章是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发表,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应”。《劳动合同法》将之前的“终止”统一界定为“解除”,此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不同。该文章的主题在于事实劳动合同的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该问题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一直是颇为争议的问题。
文章没有及时更新或修正,给你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网站将及时予以修正。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7/1 16: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