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已回复2008/6/11 17:33:39
您好:公司因经济困难,于2007年11月宣布停发员工的工资,我们现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是否过了时效?经济补偿应丛什么时间计算?怎么计算? 谢谢
你好!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而停发工资,你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一年,现在申请,没有超过时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之前时间,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此种情况下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建议暂时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停发的工资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以后,视情况适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6/21 15: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