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劳务派遣争议咨询
已回复2013/12/24 17:31:52
林刚律师您好:
我目前在国外,工作单位是国内某大型央企,至于工作性质,这边单位一直按照派遣员工来处理。我2008年3月进入这个单位,签约单位是某一派遣单位,2009年3月自己主动辞职,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我于2009年9月10日重新跟这个派遣单位签约(合同期限一年),重新进入这家央企工作,工作一直到现在。
我自2010年9月9日就没有再与任何单位签过合同,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人单位都没有为我们在缴纳五险一金,只是由派遣单位每月发放1500的保险金,三个月发放一次。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1、 由于这个是国内数一数二的央企,派遣单位是由它的子公司找的另外一家单位,给派遣公司的劳动服务费却给了它的子公司,然后由它的子公司来操作,这显然是不合法,我该怎么办?
2、 1500的保险金与我们的实际工资相比,远达不到应该缴纳的保险金数额。
3、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年不签署合同自动变成正式员工,这里我不知道该变成谁的正式员工?由于我的合同丢失,现在只能确信的是派遣合同到2010年9月9日结束。
4、 我能否申请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另外我如果主动辞职,能否要求补偿社会保险,每工作满一年而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未交社保让我丧失了很多权力,北京户口,买房等,我本人是留学归国人员,这些是否可以追偿?
5、 怎样可以使我的利益最大化?
期待您的回复!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张先生你好!
关于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供参考:
1、关于社保问题,虽然用人单位(派遣公司)直接支付款项,但并不免除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如果你的工资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按照社平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缴纳社保;
2、你与派遣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央企或其子公司属于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工与派遣公司能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无法律规定;
3、自2010年9月9日起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9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为一年,至2012年9月9日时效期满。所以,由于超过仲裁时效,无法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4、关于户口、买房等问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无法主张该权利;
5、你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未缴保险为理由通知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注意通知的形式、内容及证据保存。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1/18 15: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