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患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已回复2008/7/7 12:01:28
我07年7月份硕士毕业进入北京市某公司,合同试用期一年。今年2月开始出现妄想症状,无法正常工作,6月10日到安定医院治疗,医生开了一个月的病假。
我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病假。7月5号收到公司通知说公司6月16日已经把我的档案转回学校,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了劳动法?本人现在江西老家修养不在北京,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应该怎么办?请给予帮助,谢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个月之后的时间不应为试用期的期间。
你在该公司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患病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公司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委托律师办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7/17 17: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