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已回复2008/8/2 17:52:40
律师你好
我2006年3月受聘于一美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2006年9月,该美国公司成立中国子公司,我被美国公司派遣到该子公司负责该子公司的基建工作,该子公司为我发放工资。我和谁具有劳动关系?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吗?请教。谢谢!
你好!
你与美国公司成立的中国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8/18 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