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已回复2008/9/9 11:06:15
我去年3月在所在公司任职,当时签署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签署之后一直没有给我,都保留在公司那里。今年7月的时候公司要求和我签署一个项目的承办协议,并当月扣除了我40的工资,但是后来项目流产,之后公司说要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每月只发工资的80,剩余的年底发放。公司在8月份希望我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条款我不认同,因为是根据那个承包协议一起的,合同也就不了了之了。那么我现在想离职,我想请问,我能否根据新劳动法,要求公司对我进行相关赔偿
你好!
你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要求: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算起,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之前的按《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没有。);
2、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50%至100%的赔偿金(可按100%要求)。
另,如果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你有利,为防止公司在仲裁时不提供该劳动合同,你可主张没有签订该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即使公司提供了该合同,放弃该主张就行了。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9/12 10: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