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已回复2008/9/24 15:28:30
2006年8月进入一家公司,派驻外地办事处,当年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结束期为2007年12月31日,签合同时只有我们签字,单位并没有盖章,且之后我并没有拿到公司给的盖章的合同。07年底公司由于业务关系将我调到另一个控股子公司工作,并于08年初和子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8月子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将我以及其他人员辞退。我该如何伸张自己的权利?
你好!
你可以该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作入职日期以2006年8月为准。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0/16 22: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