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的经济补偿
已回复2008/10/4 16:51:23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我02年8月1日来到现在的工作单位,在05年1月家中有事离开了这里。然后又于05年10月1日回到了原单位,请问05年前的能算入我的工龄吗?新法里有没有“干一年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么一说?
还有单位以前也没有按北京市的标准走,差的超时、基本工资能不能补回来?问题是我手里没有工资表,只有单位给办的绿卡存折,上面只有工资总数,这样是不是缺乏法律证据?我走的话单位能补给饿多钱?
我的问题比较多,能不能给我留个电话号吗?
希望能尽快得到你的权威而准确的解答,感激不尽,谢谢!
最好回到我的电子邮箱里!
你好!
05年前的工作时间能算入你的工龄,关键看你05年1月离开单位是请假而保留劳动关系,还是解除劳动关系又于05年10月1日与单位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欠发劳动报酬,你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联系方式在本网站上有介绍。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0/16 22: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