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已回复2008/10/15 16:12:38
我07年9月与单位签定合同到07年底到期,到期后单位一直未续签,到今年9月底(刚好在该单位工作1年整)突然辞退我,我有那些权益可以申诉。单位答应给一月的经济补偿及一月提前30天通知的补偿,另外假日加班10多天只按每日工资补。
请问:1)如果申请仲裁,单位是否按新条例补双倍工资;
2)另外带薪年假5天该怎么补?
3)假日加班10多天是否可按200补偿?
4)我当时不了解新条例内容,已经在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上签字,可否继续申请仲裁主张权益?
你好!
非常抱歉,最近比较忙,经常到外地出差,未能及时答复,请见谅!
关于你咨询的问题,简要解答如下:
1)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2008年2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
2)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否则,单位应按照你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关于加班工资,如果是在周六周日加班,按工资的200%支付;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按300%支付。
4)可以主张。申请仲裁时效一年。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0/30 16:04:14